根據警方調查,極端組織「武力行動小隊」於2019年12月8日遊行當日計劃設置爆炸裝置和槍擊警察,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進行第27場聆訊。控方傳召第3名證人兼前同黨彭軍壕作供。彭軍壕表示,與吳智鴻及賴振邦等測試過爆炸裝置和 detonator 的樣本,當時吳拿出一小瓶白色粉末稱那是三過氧化三丙酮型炸藥,倒入爆炸線上並通過電話引爆,吳後來說「試爆成功」。
彭軍壕在庭上供稱,被告賴振邦曾從港大實驗室偷取幾瓶化學原料,隨後與彭軍壕去城大宿舍區的休息室,賴振邦「拿出東西」並拍攝那幾瓶白色和啡色小瓶,部分小瓶「貼著骷髏頭貼紙」。
控方指,十一月底,吳智鴻說被告賴振邦認識懂得製作炸彈的人,已經製作了「炸彈和遙控裝置樣品」,於是吳智鴻叫彭軍壕一同去荔枝角的「3C維修工作室」找賴振邦測試樣品。吳從店內取出樣品並放置在後樓梯地下,吳拿出一小瓶白色粉末說是「TATP」,倒出約「火柴棍」的量到裝置的加熱線上。有人通過置於裝置上的電話致電,其後「電話震動就聽到輕微爆炸聲」,吳說試爆成功、「這個裝置可以工作」。控方播放視頻片段,彭說忘記是誰拍的這段視頻。
彭軍壕說,幾天後,吳智鴻說想更了解裝置的實際運作情況,又再約彭到「3C維修工作室」,彭一到就看到吳「拿著一支焊筆在擺弄電話」,隨後打開電話後蓋,用焊筆觸碰「類似振動器的部位」。隨後被告賴振邦到場後向吳表示認識一位「煉金術士」懂得合成爆炸物的人,該人想直接同吳商議報價,彭說兩人當時通過telegram聯絡。
被告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荇同被控一項密謀爆炸指定目標罪;六名男性還被控輪流指控罪、密謀可能會危及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。他們再被控一項密謀謀殺罪;李家田另被控一項圖謀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。女被告劉佩寧則被控密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進行恐怖主義行為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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